1)声测管基本试验的地质条件、声测管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应与工程声测管一致。
(2)基本试验时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宜超过声测管杆体承载力准值的0.9倍。
(3)试验声测管的锚固长度和声测管根数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当进行确定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特征值、验证杆体与砂浆间粘结强度设计值的试验时,为使锚固体与地层间首先破坏,可采取增加声测管钢筋用量(锚固段长度取设计锚固段长度或减短锚固长度,锚固长度取设计锚固长度的0.4—0.6倍,硬质岩取小值的措施;当进行确定锚固段变形参数和应力分布的试验时,锚固段长度应取设计锚固长度;每种试验声测管数量均不应少于3根。
(4)声测管基本试验应采用循环加、卸荷法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每级荷载施加或卸除完毕后,应立即测读变形量。
在每次加、卸荷时间内应测读锚头位移2次,连续2次测读的变形量:岩石声测管均小于O.Olmm,砂质土、硬黏性土中声测管小于0.1mm时,可施加下一基荷载。
加卸荷等级与位移观测间隔时间宜按表2—3确定。
(5)试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为破坏,应终止加载:
锚头位移不收敛,锚固体从岩土层中拔出或声测管从锚固体中拔出;锚头总位移量超过设计允许值;
土层声测管试验中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,超过上一级荷载位移增量的2倍。
(6)试验完成后,应根据试验数据绘制荷载—位移(Q-s)曲线、荷载—弹性位移(Q-se)曲线和荷载—塑性位移(Q—sp)曲线。
(7)声测管弹性变形不应小于自由段长度变形计算值的80%,且不应大于自由段长度与1/2锚固段长度之和的弹性变形计算值。
(8)声测管极限承载力基本值取破坏荷载前一级的荷载值;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未达到(5)规定的破坏标准时,声测管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荷载值为基本值。